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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速冻鱼顾客获十倍赔偿
  • 2013年07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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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30日讯 (记者 左肖 通讯员 薛庆西)消费者高先生最近有点不高兴,原本准备美餐一顿的两袋速冻鱼却过了保质期,但让他高兴的是,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终于讨回了购物价款10倍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近日,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比较喜欢吃鱼的高先生在九曲街道一家超市,花了40元钱购买了两袋速冻鱼。回家欲下锅时,突然发现产品保质期已经过了一天。高先生当即返回超市,要求超市退款,并索要10倍货款的赔偿金,遭到超市拒绝。于是,他来到临沂市河东工商分局进行投诉,要求超市给个满意的说法。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这家超市,对事情进行了调查,确认高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起初,超市承认销售了不合格食品,愿意退回两袋速冻鱼的货款,却不同意高先生“退一赔十”的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工商执法人员对这起消费纠纷反复进行了调解,最终超市按照商品价格10倍的标准,一次性向高先生支付速冻鱼价款、交通费等有关费用500元,并当面道歉,高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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