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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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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21日讯 (通讯员 徐开成 记者 左肖)兰陵县王先生办理的健身卡想转让给别人,但经营者收取其500元的转让费,经工商部门协调经营者为其恢复充值。 2012年国庆节期间,王先生办理了一健身会所会员卡,交纳5年会费,共计3100元。2014年初,王先生因工作较忙,他将会员卡转让给一位朋友。当两人前去健身会所办理转让手续时,商家称如果转让需要收取500元钱。王先生只好让商家扣除500元费用,办理了转让手续。 事后,王先生认为商家收取转让费的做法,直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于是他拨打12315电话,希望工商人员进行调解,让商家退回转让费。 兰陵县工商局受理申诉后,与双方取得联系,对健身会所提供给消费者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发现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未对会员卡转让做出规定。 工作人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会员费。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王先生充值500元,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随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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