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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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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6月10日讯 (记者 左肖 通讯员 徐开成)兰陵县李女士的孩子因意外伤害造成骨折,在办理保险过程中遇到麻烦。 2013年6月,李女士正在上初中的儿子在参加体育活动时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共花掉5000多元。由于学校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李女士顺利地收到了孩子的保险赔偿费,标准为扣掉50元的基数后报销90%。 今年5月,孩子二次手术花费1000多元,李女士再次联系保险公司办理医疗费报销事宜。这次,保险公司称由于该校2013年9月交保险费用时晚了8天,已经形成脱险,因此不予报销二次费用。 李女士认为,自己为孩子及时交纳保险,如果晚交应是学校的失误,不应由学生来承担责任。 兰陵县工商局接到申诉后,及时查实了解情况,工商人员认为孩子出现意外是在2013年6月,这时并未出现不及时交纳保险费用的事情,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免责理由。反过来说,2013年9月学校缴纳保险费用晚了8天,保险公司没有将保费退回,应视为默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能以其为理由进行拒赔。 经协调,该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市公司,申请办理理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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