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两项外汇新政策实施
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核准,便利企业跨境投资
2015年06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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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项目外汇改革的不断深化,外汇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简便,近日,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了解到,《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两项改革政策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满足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深入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进程。
本报讯 (记者 魏玉娜 化强 通讯员 杜丽莉 龚艳艳)自6月1日起,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9月30日(含)期间,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或事务所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四个取消”,将使得境内外投资更加便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使用,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将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该负责人还提醒,外商企业在使用资本金及结汇所得人民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第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第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第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