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那些纠纷咋办?听听律师的
2015年07月1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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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维权大讲堂”有关离婚后孩子该跟谁的话题,引起了不少读者的共鸣。现实中,婚前婚后出现的各种状况确实让陷入困境的夫妇难以招架。本期结合几个读者比较关注的话题,整理了几个真实案例,本报记者特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为大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读者们有所帮助。

话题1: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孙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孙先生喜欢炒股,在结婚前,他就购买了一批股票。后来,俩人因性格不合打算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出现分歧。孙先生婚前购买的股票价值增值部分比较可观,孙先生主张股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赵女士认为收益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应该有自己的一份。
  记者:对于孙先生与赵女士的这一财产争议,该如何解决?
  王自豪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孙先生能够举证证明,该股票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则该股票及增值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孙先生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股票本金为孙先生个人财产,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话题2:婚前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例:李先生在结婚前就买了一套房子,房子是分期付款的,而且已经还了5年房贷,房子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与王女士结婚后,李先生夫妻俩一起还房贷。房贷刚刚还清,俩人的感情却出现问题。协商离婚过程中,王女士主张房子有一半属于她。
  记者:李先生与王女士应如何分割该房产?
  王自豪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就房子分割问题,李先生应该就王女士婚后所偿还部分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予以补偿。

话题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刘先生与孟女士登记结婚后,刘先生的父母给他们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刘先生的名下。结婚两年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与孟女士协商离婚,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时,孟女士主张房子是婚后购买,应当与刘先生平均分割。
  记者:该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王自豪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套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由刘先生个人所有。
本报记者 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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