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新政送“大红包”
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脱钩临沂暂未接到有关文件
2015年08月0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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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6日讯 (记者 李晖)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从多方面实现突破创新,其中,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扩展提取公积金的“家庭范围”,减轻了职工的购房压力。
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说,《意见》首先提出将提高可贷额度,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
此外,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进行了调整。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
下一步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由1年延长到3年,并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条件,由原来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李力介绍,《意见》针对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将给予银行利差补贴。
《意见》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目前执行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同时设置“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应及时调整政策,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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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贷款3万,新政后可贷40万
今年26岁的张林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今年年初,他和女友打算买新房结婚,张林原本打算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对他们来说是最佳选择。但当他看好房子准备办理贷款时,却发现并没有他想得这么简单,首先因为工作时间短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少导致贷款金额不高,加上首付比例太高,公积金贷款对他并没有太大的优势,这些困境甚至让他放弃了买房的念头。
“我公积金账户余额只有3000多块钱,如果按照10倍来算,只能贷款3万多元,加上女朋友的公积金也就能贷7万元。”张林说,这些钱远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买房子的难题。
“现在因为房款不够,根本不敢买房,真希望新政策能马上实施,这样很多像我一样的上班族就可以很快买到自己的房子了。”张林说,在他们公司,很多年轻人和他有一样的烦恼,因为公积金金额不足,他们没办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有的着急结婚只能使用商业贷款,这样利息高出很多。
如果日后按照新政策办理公积金贷款,张林以自己看好的房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1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是61万元,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降到20%,他的最低首付款金额就可以从18.3万元降到12.2万元,他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40万元,这样一来买房对他来说就轻松很多。
临沂何时执行新政暂不确定
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于新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没有接到省里下发的有关文件,何时执行新政还不能确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根据《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额是职工账户缴存余额10倍,职工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办法》要求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担保方式取得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后,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