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绊住电动车,出事了
农妇回家路上触电身亡
2015年08月13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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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上午,受害者家属在市供电公司“讨要”说法。
     本报8月12日热线消息 (记者 英子 褚菲菲)兰山区李官镇石家屯村村民崔纪香在回家途中,电动车被悬在地上的电线绊住,触电身亡。崔纪香家属找到供电部门,认为对方要为崔纪香的去世负责。供电部门则表示,损坏电线的产权属于该村一名客户,本着“谁是产权人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并非在公司。
  “电线坏了,你们没修,现在出了事儿,就要找你们。”11日,崔纪香的丈夫郑金堂说,妻子的意外离世,让全家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中。
  据郑金堂介绍,自己平时在外打工,一般晚上七八点回家吃饭。6日晚,郑金堂如往常一样回到家里,但却不见妻子的踪影。
  “我很奇怪,因为一般这个时候她都做好饭等着我了。”郑金堂说,当天是下雨天,妻子这么晚还没回家,他便出门寻找,“在家附近找了两圈没找到”。
  郑金堂扩大了找寻的范围,当晚10点左右,他终于找到了妻子,可是此时,她却已经没有了呼吸。
  “在离我们家大棚几十米远的地里,她躺在地上,双手都烧焦了,肚子上也乌黑一片,电动车倒在一旁,车上还缠着电线。”郑金堂悲痛地说,在妻子回家的东西向小路上,一根电线损毁悬在地面上20公分左右,天黑路滑,“应该是被电线绊住,触电身亡了”。120赶到后确认崔纪香已经死亡。
  7日,郑金堂找到白沙埠供电所,供电所表示确实接到过保修电话,但因天气和产权原因无法维修。对于崔女士的意外身亡,对方表示责任不在自己。崔纪香家人对此并不满意,接连几日一直试图与市供电部门沟通。
  11日,兰山区供电客服中心一名徐姓经理表示,损毁线路的产权归村里的一名客户所有,本着“谁是产权人谁负责”的原则,供电部门并无责任。12日,记者从兰山公安分局了解到,此事警方已介入调查。
各方说法
供电公司:出事电线产权属于用户
  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兰山区供电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徐经理表示,虽然崔纪香家属认为其是因电线损毁触电身亡,但此处线路产权属用户个人所有,所以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产权分界处一般是指电表,电表前的所有设施和线路是供电公司产权,之后的就是用户产权了。对于产权责任,我们本着‘谁是产权人谁负责’的原则。”徐经理说。他表示,事件中损毁的线路产权属该村的一名客户所有,应由客户自行维护管理。
  同时,徐经理表示,事发当天,该线路用户确实曾给白沙埠供电所打过报修电话,但因下雨,线路不具备抢修条件,同时,供电公司也没有义务去维修该线路,电话里已经向用户表明,用户也表示认同。

律师说法:产权归属决定责任主体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红认为,该事件属于低压触电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处理低压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时,按照司法机关同类案件法律责任的判定原则“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供电单位还是受害者及其家属,首先考虑的问题应是发生事故的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谁,谁就有维护管理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该事件中,供电公司需提供该断落电路产权归谁所有的书面证明。
  同时,对于低压触电事故,《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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