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了约,定金不一定“打水漂”
商家收取定金超过标准,500元定金退还340元
2015年05月0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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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3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柏超 庆华)近日,消费者李先生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向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反映,他在某家具店支付500元定金订购了一个800元的梳妆台,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定金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接到反映情况后,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解,商家同意少收120元,如果退现金只能退款300元,李先生表示不同意,一定要退定金500元。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讲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李先生定金34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工商人员介绍,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预先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品。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案件中,作为交付定金的一方,消费者李先生因个人原因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但是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此次交易,双方谈好800元的价格,商家最多只能收取160元定金,500元显然超过了标准。因此,商家应退回多收的340元。
商城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考虑不成熟不要轻易下定金。如确需下定金,不要轻易接受经营者单方面设定数目,具体数目最好与经营者协商。下定金前,不但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有充分了解,还应仔细阅读将要签订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暗含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