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四种情形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2015年05月0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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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柏超)自去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主动作为、积极引导,目前辖区内2013年度已公示企业3441家,个体工商户12571户,2014年度已公示企业3979家,个体工商户15700户。
  根据现阶段公示情况看,部分市场主体由于历史原因造成长期歇业、“失联”等现象,不能正常如期公示。在不断推进企业年报工作的同时,各工商所梳理统计了暂未进行年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原因进行了分类,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行划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分别是:一,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值得广大经营业主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失信企业面临的代价是巨大的,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不仅会影响银行贷款、交易竞争,还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限制或者禁入,体现“一处违约、处处受限”;其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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