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不要慌
律师教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三)
2015年06月06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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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平安是每个市民都追求的生活目标,但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又似乎每天都在上演。本报在连续推出两期法律大讲堂后接到了不少热心读者的来电,有的是支招,有的是咨询。记者小李邀请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结合市民提出的问题,还有两个曾经碰到过的经典案例进行了编辑整理,希望能给市民在今后的生活中提供一些便利和帮助。
本期律师: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王自豪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李墨
话题1
车祸后车辆停运 损失需要赔吗?
案例:陈先生驾驶出租车与曹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交警认定曹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认为车辆维修费用对方肯定需要赔偿,但出租车一天不开,不但赚不到钱还需往公司上缴费用,他不知道这笔钱该怎么算。
记者:陈先生的出租车因维修导致的停运损失是否也能要求赔偿呢?
王自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通常情况下,该损失应限于车辆合理的修复期间。
话题2
误工费的计算 标准是什么?
案例: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半个月,出院后又休养了两个多月。事后,李女士在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时,关于误工费用方面出现分歧。
由于李女士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肇事方则认为,李女士的户口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记者:李女士的误工费该如何计算?
王自豪: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依据,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如果李女士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或者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过低,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或城乡接合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话题3
农村户口 在城市经商的人 伤残赔偿金怎么算?
案例:万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因其户口在老家农村,但是他在市里生活多年,还在市里从事个体经营。
记者:万先生的伤残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王自豪:由于收入与生活支出的差异,现行伤残赔偿金标准一般分为城镇居民标准和农村居民标准。
实践中,对于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不仅仅以受害人的户籍性质,而是综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万先生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城市,因此相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话题4
死亡赔偿金 是否属于遗产
案例:刘女士的父亲受雇于车主冯先生,并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死亡,而且车辆也毁损了。交警认定刘女士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女士一家起诉冯先生获赔5万余元后,冯先生又以她父亲作为雇员存在重大过错,起诉刘女士一家要求追偿。
记者:冯先生是否能够追偿,刘女士一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自豪:如果冯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刘先生留有遗产,刘先生的近亲属将不承担赔偿义务。
首先,冯先生与刘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刘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死亡,作为雇主的冯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刘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事故导致冯先生的车辆受损,冯先生有权以刘先生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其亲属追偿。
再次,刘先生近亲属获赔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刘先生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
话题5
酒驾出事故, 保险赔不赔?
案例:陈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刘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陈先生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来,陈先生与刘先生达成调解,赔偿刘先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随后,陈先生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交强险中的赔偿限额12万元。
记者: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王自豪:陈先生醉酒驾驶致他人受伤,其自行赔偿后,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规定中的财产损失包含人身伤亡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方垫付抢救费用,但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醉酒肇事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