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上班出事故,单位不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以年龄认定
2015年03月2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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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家住费县的张女士在上班途中因车祸受伤严重,而她所在单位却以其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工伤赔偿,张女士只好一纸诉状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庭审,近日,张女士拿到了二审法院下达的与单位仍存劳动关系的判决书。
上班途中出车祸,单位以超退休年龄为由不担责
今年55岁的张女士在费县一家食品厂上班。2013年6月22日,她骑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这场事故导致她的腿部严重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她被评定为五级伤残。
同时,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最终,张女士从肇事方获得了10余万元的赔偿。
在获得上述补偿后,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单位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用人单位却称,她的损失已由肇事方赔偿,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拒绝了张女士的赔偿要求。
张女士通过咨询了解到,她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首先需要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19日,张女士向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张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张女士不服该裁定,便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已通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获得相应赔偿。虽然张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参加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达到退休年龄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否决
对以上判决,张女士认为想退休时但单位不允许,并对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裁定十分不解。于是,她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这家食品公司辩称,发生事故时张女士已53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劳动者。也就是说,单位与其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张女士没有按时退休是她自己的原因,跟单位没有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确系这家食品公司的职工,2007年2月24日,双方就曾签订过《协议书》,约定张女士须服从管理,按照规定统一上下班,单位为其提供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工作3年以上可办理养老保险等待遇。
自2009年至2013年,该食品公司每年都与张女士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起,该公司为张女士办理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每月还从她的工资中扣除200元作为个人缴纳的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均没有终止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并不会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以退休年龄为界限。劳动者参加何种形式的社会保险,或者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都不会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女士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与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也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文,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而不是单纯的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记者 李墨 实习生 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