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热壶不通电 消协出面换新品
2015年04月20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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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9日讯 (记者 贺可功 通讯员 庆华)上个月,消费者田先生从某家电商行花50多元钱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壶,回家后发现电热水壶不能通电,无法使用。田先生于次日去商店要求退换,商家以该热水壶是特价商品为由不给退换,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田先生投诉到消协,要求退货。
商城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家电商行进行了调查了解,证实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发现,经营货架上粘贴着“特价处理商品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及时向商家指出“特价商品不给退换”属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田先生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七日退换货条件。经过调解,商家最后同意调换新热水壶,由于田先生所购热水壶已断货,最后商家给田先生调换了价位相同的一款新电热水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货;《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