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遭老东家起诉
协议服务期未到,索赔违约金
2015年11月28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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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7日讯 (记者 李诗源)邓先生近来遇到一件麻烦事儿,他刚刚换了份工作,正准备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没成想被原来的单位起诉了。
  邓先生还是在2009年大学毕业招聘会上,获得了之前公司的职位。邓先生告诉记者,当时考虑工作地点离家不远,待遇也不错,所以他就跟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公司里工作的这几年,收获也不少,但是近几年对晋升方面多少有些不满。
  今年10月份,邓先生离开了原来的公司,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邓先生坦言,其实在离职之前,他现在工作的这家公司就找过邓先生多次。综合考虑后,感觉这家公司机遇更多,待遇也不错,所以他辞了职。
  然而,邓先生在新公司工作了不到1个月,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邓先生被之前的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说我违约,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和退还培训费。我感觉很诧异,我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的单位,我没有违约,还有我接受培训后,在单位都工作了4年,还退什么培训费。”邓先生一脸疑惑地说。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邓先生之前工作的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称,邓先生与公司签订的是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合同,工作满10年才能自主选择是否续签合同。公司出资安排邓先生接受培训,如果达不到服务期限,就应当承担违约金并偿还培训费。
  邓先生听说后,有些难以接受。“我确实与他们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不是把自己卖给公司,自己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工作,劳动合同不是我的卖身契。”邓先生告诉记者,他打算委托律师,准备应诉。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豪认为,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能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邓先生之前工作的公司为其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其订立约定服务期的协议;邓先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要求邓先生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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