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打深井向地下排污
郯城宣判首例严重污染环境案
2015年01月05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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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4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沈婷 记者 王鲁娜 李墨)日前,郯城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杜培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杜建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另外一名案犯钟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七八月份,杜培某、杜建某和唐某(在逃)三人商量合伙出资在郯城县红校渔场东邻租一厂房建化工厂,投资购买设备、找工人,并将准备好的厂房、设备租给吴某使用,生产化工产品CFC-11发泡剂(一氟三氯甲烷),由吴某负责购买原料、进行生产和销售。每生产一吨产品,吴某支付杜培某、杜建某和唐某三人租赁费280元,由他们平分。
  2011年11月,吴某等在未办理任何生产经营和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开始投入生产。钟某随吴某到该厂打工,协助吴某生产和销售。至2012年10月,他们利用四氯化碳和氢氟酸、氢氧化钠、锑块生产化工产品CFC-11发泡剂(一氟三氯甲烷)1102吨。
  生产化工原料会产生大量的污水,为了排污,吴某一行人私设暗井,将大量四氯化碳超标的污水通过深井非法排向地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致使相邻红校渔场的鱼类大量死亡。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红校渔场地下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费用总计约1281万元。
  郯城县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人员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起案件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后,郯城县首例以“环境污染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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