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模4年评一次
每年20万元帮扶困难劳模
2015年01月09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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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月8日讯 (记者 刘遥)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劳模评选,提高劳模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劳模待遇和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等四个方面,对劳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该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每4年组织一次。评选原则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注重评选长期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先进人物,确保一线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坚持面向社会各个阶层,注重把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中的先进人物评选出来。
《意见》要求落实对劳模的奖励机制。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得市劳动模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实行劳模岗位津贴制度,在岗全国劳动模范每月200元、省部级每月100元、市级每月80元,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
该《意见》还明确,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和劳模退出机制。自2015年起,市财政整合利用现有资金,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专项用于困难劳模生活救助。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劳模困难帮扶资金,并严格落实到位。
对于退休劳模,省部级以上劳模荣誉津贴政策按照鲁政办字〔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劳模离退休后,劳模荣誉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元;向年满60周岁的市级农民劳模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