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到假货电商大佬担不担责?
法院:网络平台不担责
2015年02月0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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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6日讯 (记者 李墨)临沂市民钟女士服用了网购的减肥药后发生腹泻和头晕,多方查证后才发现是假货。钟女士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庭,但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网络平台被判不担责。
  2014年7月16日,钟女士在一家网店买了一种减肥药,不料服用后出现了严重腹泻和头晕症状。心生疑惑的她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药品竟然与国家批准文号不一致。
  钟女士又向持有该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所在地的食药监部门举报,经调查,批准文号持有厂家从未生产过此种减肥胶囊。此时,钟女士意识到自己买了假货。
  “我觉得网络交易平台没有尽到审查商品的义务。”于是,钟女士将网络交易平台起诉至法院,希望退还货款,并获得货款10倍的经济补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网络交易平台辩称,涉诉商品未经公证程序,涉案店铺经营者也不是被告,无法确定该商品是否为涉案店铺销售。网络交易平台也不是原告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能够提供销售者有效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涉案店铺的有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对钟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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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不能提供确凿证据,消费者很难获赔
  对此,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钟女士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尽管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但如果不能提供相关店铺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钟女士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此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本案被告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而且钟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明知或应知卖家利用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所以钟女士最终难以通过起诉网络交易平台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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