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溜号”学员驾车伤人驾校被判担责
2015年02月07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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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6日讯 (记者 李墨)沂水县赵先生在驾校学习驾驶时,教练员因有私事就安排他在场地自己练习,不料赵先生练习过程中将同为学员的曹女士撞伤。后来,曹女士将驾校告上庭,驾校被判担责。
  “经司法鉴定构成了10级伤残,光住院治疗就花了5万多元。”曹女士在向驾校、赵先生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今年1月将驾校、教练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赵先生一起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驾校辩称,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曹女士的赔偿要求过高,并且她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赵先生则辩称,事故发生属于意外,自己作为学员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责任应由驾校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与投保车辆信息相符,不存在免责情况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驾校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王自豪律师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学员赵先生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责任应当由教练员承担,驾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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