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凭学生证白拿苹果手机?
律师:商家推销手段涉嫌误导消费者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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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阅城有公司称只要临大的学生拿着学生证就可以免费去领取苹果6普拉斯……”3日,此条微博引发了广大网友的评论与转发。一时间,这条微博内容是真是假,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4日,记者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来到万阅城一辨真伪。
分期购iPhone6 plus,不用自己还钱?
4日10点,记者来到万阅城,拔打了临沂大学贴吧内显示的联系电话号码15264480***,一位叫刘云云(音译)的女士接听后告诉记者,到万阅城23楼四联担保公司说她的名字就会有人接待。
在四联担保公司内,记者看到这里布置简单,5名工作人员正在工作。但是该公司墙上却未发现营业执照等证件,记者说出刘云云的名字后,便被叫进了董事长室。面对记者的咨询,一位张姓工作人员称此次凭学生证领取苹果6普拉斯活动的名字叫“分期购手机”。
“就是手机的一个分期。”张姓工作人员说着,从电脑旁边拿出一张在校学生信息登记表递给记者,需要填写姓名、学号、学信网账号及密码,还要提供3个朋友及两位直系亲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老师的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除填表之外,还需要本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拍一张照片。
“我们可以帮你做到不用还钱。”面对记者既然是分期是否自己花钱的疑问,这位工作人员称:“我们有利润,不需要你们还钱,但需要你准备身份证、学生证、信息登记表。”
这位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搞此次活动就相当于学生想要手机,他们来帮忙。不过他们利润是从学生拿到的手机上获取的。
他还再次强调说手机做分期之后,正常是需要还的,他们来做不需要学生还,因为他们通过每个学生提供的信息可以做出5部手机,到他们手里一部手机,学生得到一部,剩下的3部是其他操作团队的费用。同时,以后用手机也不会产生费用,对以学生后的信誉也不会产生影响,也不会计入国家的诚信系统。
他还介绍说,目前除了本地临沂大学的学生之外,也有外地的大学生前来登记。而且,以后拿到的手机出现问题后也可找他们。随后,记者以仔细考虑为由离开了四联担保公司。
商家亮底牌,领取手机是有销售任务的
当天11点,记者再次返回四联担保公司,向对方亮明身份。之前向记者介绍业务的张姓工作人员正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他说,他们此次推出的活动名称准确为“大学生0首付购手机”,活动初步打算从3月3日持续到3月17日。
此次活动是他们与淘宝和京东商城有关商铺合作推出的,在15天之内只要能销售一定数量的手机,他们得到一部分免费的手机,他们便拿得到的免费手机来作为酬劳,让有能力的大学生帮他们完成这个销售任务。“我们做过市场调查,大学生是我们早就看好的市场。”
“我们这里现在已有20个学生的登记信息了,不过,有几个是不适合做推广者的。”张董事长称,在学生登记完信息后,他们会挨个给学生打电话核实信息,然后将免费拿手机的条件告知对方。
张董事长说,要想免费得到一部手机,必须在朋友圈内对iPhone6 plus做一定的推广,销售20部手机才可得到一部免费的iPhone6 plus手机。
他还称,如果有学生在接到电话后不愿意做推广,可以将信息撤走。11点5分,一位学生来到张董事长办公室,要求拿走已经填写的信息登记表。“完全可以,我们完全凭自愿,不会强迫任何一个学生。”张董事长将这名学生的信息登记表销毁,并对其照片进行了删除。
“网上一些关于我们借学生信息办理贷款的言论是不真实的,我们虽然登记了大学生的一些信息,但贷款需要本人的签名,这我们是无法办理的。”张董事长说,他们原始的信息是全日制大学生均可办理0首付购买iPhone6 plus,为什么传成信贷公司借机办贷款?他们也不清楚。
律师:商家推销手段涉嫌误导消费者
对于四联担保公司的推销手段,记者咨询了临沂市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顺雨。
胡顺雨认为,四联担保公司此次从事iPhone6 plus的手机推销活动,向消费者传达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四联担保公司在向消费者推广“0首付购手机”业务时,没有客观标明消费者获得手机的条件,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胡顺雨还说,大学生前去四联担保公司登记的信息比较详细,商家有义务对这些信息做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53条内容作了增订,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规定: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片 本报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