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254天才交房
开发商被判赔偿17254元
2015年03月05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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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4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闻锐 记者 崔洪英)临沭县居民刘女士从某开发商处签约购买楼房,不料开发商较合同约定逾期254天才交房,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置业公司限期给付购房人刘女士违约金17254元。 
  2013年3月刘女士与临沭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刘女士支付房屋总价款452872元购买置业公司开发的县城某小区楼房一处,置业公司于当年12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超过60日则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按约交付了购房款,但直到2014年9月10日被告知交房。去年底,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置业公司按约支付违约金234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后,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交房较合同约定逾期254天,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17254.4元(452872元×0.00015元/天×25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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