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1.4元/支,收费却成67.7元/支
一民营医院退还药品差价1500元
2015年03月09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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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8日讯 (记者 吴慧 通讯员 赵利民)医院药房标价1.4元/支,收费却变成了67.7元/支。近日,临沂一家民营医院退还药品差价1500元。
  日前,兰山区物价局接到“12358”价格举报,有市民反映市区某民营医院所使用的头孢曲松钠针剂,在该医院药房标价为1.4元/支,实际收取了67.7元/支。对此,当事人提出疑义,于是拨打了“12358”进行举报。
  2月26日,兰山区物价局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举报人的家属于2月12日在该民营医院住院。入院后,根据病情,医生医嘱用药为头孢曲松钠他唑巴坦钠,规格3克,生产厂家为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单价58.8元/支,销售单价67.62元/支。但在医院公示栏中,公示的药品为头孢曲松钠,规格1克,单价1.4元/支。
  同时,在病人费用结算细明表中,使用药品为注射用头孢曲,单价67.62元/支。医院公示栏中,公示的药品头孢曲松钠与病人费用结算细明表中,使用药品注射用头孢曲相同,价格却相差66.22元/支。而且在住院期间,病人每天治疗的费用和用药价格,医院未使用一日清单告知病人,病人家属对使用的药品头孢曲松钠价格提出疑义,要求查看用药药瓶,医院拒绝给病人及其家属提供药瓶。而病人出院时,费用结算明细表使用的药品注射用头孢曲,也无法证实是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钠他唑巴坦钠。
  由此,物价部门认定该医院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兰山区物价局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退还举报人差价的行政处罚。次日,该医院退还举报人药品差价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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