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病险保额提至30万
补偿比例划三档,大病患者个人负担将降低
2015年01月01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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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014年12月31日讯 (记者 周广聪)岁末年初,又传来一个利好消息!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大幅提升,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014年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将进一步降低。
  去年4月1日,山东启动实施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照2014年的方案,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截至去年11月底,临沂市共有10.5万人次享受到了居民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补偿待遇,补偿金额1.27亿元,补偿金额占全省的近五分之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稳健运行的大病保险工作长效机制,2015年的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水平将在2014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微调,适当向重大疾病患者倾斜。
  根据最新方案,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切实降低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适当调整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014年的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此外,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提高到1.2万元,比2014年提高2000元。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补偿比例划三档: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

□相关链接
临沂城乡医保今起正式并轨
  2014年12月31日晚,全市居民基本医保新信息系统正式切换上线,全市各县区人社部门统计全市联网定点和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数量。这意味着从2015年1月1日起,在临沂市实行多年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医保制度正式整合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临沂市人社局透露,新农合与居民医疗保险平滑过渡。2015年1月1号之前住院的原新农合参保人员,1月1日至2月28日出院的,在原新农合系统结算;2月28日之后仍需住院的,需要先在新农合系统进行出院结算,再在居民医疗系统进行住院;1月1日至2月28日,新农合系统仅做结算,不做新的住院,2月28日之后进行封帐。

基本医保、大病合计最高可报45万
  去年12月7日,临沂市政府正式印发《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临沂市统一实施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市920万人将享受无差别的医保待遇。
  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无疑是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暂行办法》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当时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延续2014年的20万元。但如今,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大幅提升,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累计最高可报销45万元。
报销流程:
  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
  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
  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凭证材料,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本报记者 周广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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