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协调可走司法程序
2015年01月15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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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4日热线消息 (记者 刘青)本报14日A10版报道的《一女士美容遇到烦心事 祛痘没成却被烫伤》一文,引起广泛关注。临沂市老中医化妆品总店的刘经理认为,温州城店的工作人员高女士有市劳动保障颁发的《美容护理高级资格证》,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调可走司法程序。
  14日,临沂市老中医化妆品温州城店的刘经理认为,李女士反映的“面部被烫伤起水泡”,其实并不是“烫伤”,而是艾烤正常治疗后祛除体内湿气、杀菌消炎的正常现象,治疗需要一个过程,水泡一般在一个星期左右就可以修复。但是李女士并不接受这个事实,随后,店方给了她1000元治疗费和约500元的修复产品。
  刘经理说,李女士的面部基本修复好以后,仅留下轻微的红色痘印,但是对方还是拿着以前的照片,要求高额赔偿。如果李女士不同意协调的话,完全可以走司法程序。
  李女士说,她本人从未到临沂市老中医化妆品温州城店闹事骂人。2014年10月6日,李女士面部起泡后到市人民医院诊断,赵医生的诊断报告为:面部物理治疗后起水泡。另外,临沂市老中医化妆品温州城店提供的治疗费并不是高女士说的523元,而是547元,李女士还拿出了收据复印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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