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冠一怒为红颜油泼情敌酿苦果
2015年05月14日  来源:鲁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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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3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张琳 记者 伟伟)仅仅因为恋人的一个意外电话,被告人周某便在加油站旁将汽油泼到他人身上,并扬言纵火。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周某与管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周某到管某住处时,见管某正与其娘家村的男子尤某打电话,并有意避讳周某,周某便怀疑尤某勾引管某,遂打电话与尤某争吵并相约在某加油站西边红绿灯处见面。随后,周某提一油漆桶到该加油站购买6.74升97#汽油,等候尤某。
  当晚21时许,当尤某到达该加油站内时,周某将汽油泼到尤某的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扬言要将其烧死,被正在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及时制止。周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与其辩护人辩称,其在现场所使用的打火机是坏的不能点燃。
  兰山法院审理认为,该打火机是否能点燃,不影响该犯罪构成。加油站本身是特殊地点,周某泼洒他人汽油的行为,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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